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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千舊廈等劏 維修圍標冇王管

全港市區現時約有九千多幢三十年樓齡或以上的樓宇,其外牆、渠管等公共設施大都已五癆七傷;按法例,業主有責任做維修,確保大廈安全,但一單工程往往花上數百萬元,每戶閒閒哋都要夾三數萬。

據業界透露,翻新工程利潤可高達三成,故不少建築工程公司都很主動爭取這類型生意,惟奇怪的是,在激烈競爭下,價格竟然違反市場定律,愈爭愈高。

原來,有公司覷準本港未有公平競爭法例的漏洞,竟以威迫利誘的手法搶奪生意、甚至與其他行家合謀,圍標抬高價格齊齊分肥。本刊追查位於旺角及荃灣等多幢舊區大廈的維修項目,揭露如此荒謬的真實個案,並深入了解大廈業主如何力抗蠱惑奸商,才不致被劏。

位於旺角廣東道的順昌大廈早前舉行業主大會,投票決定是否進行大廈外牆維修及更換水渠工程。會議尚未開始,幾十名業主已你一言我一語,討論應否投贊成票。

「本應有十三間公司入標,但𠵱家只係剩番兩間畀我哋揀,有冇咁誇張呀,乜唔係有番咁上下嘅公司先至會請佢哋落標咩?我擔心有公司會夾埋抬高個價喎!」其中一名業主查看法團派發的報價資料後質疑,身邊多位業主亦有相同想法,故當法團主席及管理公司主持投票時,部分業主即聲言杯葛。

一輪混亂後,投票完成,主席宣布:「獲多數業主支持,通過進行大廈維修工程,下次會再投票,選邊一間公司負責……」他話未說完,現場已噓聲四起,本來杯葛投票的一些業主,又嚷着要再投票,群情一時洶湧起來。管理公司及法團代表最後也要屈服,讓未投票的業主投票。

雖然結果最終沒有改變,但小業主們均表示會加強監察工程質素及收費是否合理。而本刊查詢過大廈管理公司及有關工程顧問公司,兩者均表示招標過程是公開及廉潔。

散播謠言唱衰對手

處理過無數大廈維修爭拗個案的油尖旺區議員許德亮透露,一些不良工程公司為爭奪生意,會使用層出不窮的非常手段,「斯文啲嘅就會用行賄方法,向話得事嘅法團成員埋手,即使要入標競投,亦可以喺落標前透過『內鬼』,預先得知對手的出價。」


若行賄行不通的話,就會「出口術」,四處散播謠言,打擊競爭對手或不願合作的法團委員,破壞他們的信譽,「呢啲公司有時甚至會派『職業搞手』扮居民,喺業主大會度聲大大咁質疑同抹黑對手,企圖令業主會投票選自己。」許補充說。

他謂,以往的大廈法團,多數只會找相熟的公司承接維修工程,居民初時不知情,又不懂判斷價格是否合理,故較易受騙。所以,近年政府提議大廈做工程前,最好先找一間聘用有專業資格及認可人士的顧問公司,對有關工程做一次較為客觀的價格評估報告,再從法團、業主、或管理公司等各方面人士建議選用的公司名單中,剔除一些明顯不合資格的公司後,再進行入標競投,確保標價合理。

可是在很多個案中發現,顧問公司的介入,不單未有解決實際問題,相反使整個投標過程更複雜及漏洞更多。

原來不少建築商與顧問公司之間都有密切關係,從中獲得機密的競投者資料,整個投標項目,就很容易被人用「圍標」手法抬高價錢,但大廈法團卻因為太過依賴及信任顧問公司,難以揭發問題。

九公司齊開天索價

以有四十年樓齡的荃灣卓明大廈為例,○一年接獲屋宇署勘察令需要進行維修,法團翌年以一萬八千元的價錢,聘請了一間顧問公司統籌招標,可是,尚未完成有關的估價報告,顧問公司便匆匆邀請多間工程公司出標。

當時有九間公司競投,標價最高的要收九百萬元,即使最低價者,亦要六百餘萬之多。大廈平均每戶要付三萬元,業主嫌貴,於是四出打探市價是否如此高昂,才發現附近剛做過類似工程的大廈,只花了三、四百萬元。業主們懷疑有人合謀圍標抬價,紛紛向法團、管理公司及區議會等作出投訴。

協助卓明大廈收拾殘局的荃灣區議員鄺國全表示,很奇怪有份落標的公司齊齊以偏高的標價投標,難道從無想過價格太高會失去競爭力?「雖然最後都搵唔到證據證明有人以詐騙手法圍標,但咁嘅標書叫業主點揀呀。」

事件爭拗了足足兩年,期間再有多宗涉及其他大廈的招標貪污個案被揭發,令卓明大廈的業主更了解,一些不良顧問公司與承辦商如何輸送利益,向大廈業主掠水。

參考案例提防圍標

其中在○四年初的一宗個案,顯示一間名為利昌工程建材有限公司,有兩名高層向觀塘祐福樓法團副主席馮煥然行賄,要求將大廈的維修顧問工作交由其指定的顧問公司負責。該名副主席最後被廉署起訴及判入獄六個星期,而建築公司兩名高層亦各判入獄六及七個月。

另一例子是一間顧問公司世紀建築師樓的營業經理,於○四年四月,企圖向一間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提供數萬元利益,以協助顧問公司就慈雲山安康大廈的翻新工程報告中,增加維修項目及提高價格,最後涉案營業經理被判入獄十二個月。

「我睇過呢兩單案後,估計啲公司肯用咁多錢去行賄,梗係計過數,單工程可以畀到佢哋更大嘅利益啦。」鄺國全說,兩宗案例為卓明大廈法團帶來甚深啟示,遂決定重新再招標,但這次卻不再依賴顧問公司。法團最後一手包辦收標書的手續,杜絕公司資料外洩,使競爭者難以合謀圍標。

重新招標慳三成

「結果法團邀請多六間公司,合共有十五份標書,標價亦大幅降低至四百八十萬至六百一十九萬之間。無論最高抑或最低標價,都比第一次招標少二百幾萬,價錢好明顯公道得多,最後平均每戶只要夾萬五蚊就搞掂個工程嘞,都算有個交代啦。」鄺滿意地說。

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稱:「其實𠵱家無論大小工程,好多都有圍標情況出現,但除非涉及賄賂或者欺詐,否則喺現有法制下,根本無法監管到呢刋行為,確係一個好大嘅法律漏洞。」

盡快立法才有保障

他續說,尤其是不少冷門工程,如即場土地勘察,全港就只有四十五間合乎屋宇署的註冊承辦資格,圈子太小,即使投標程序如何保密,亦很難確保無人圍標。

所以,湯認為,政府就如何訂立「公平競爭法」,於今個月推出諮詢文件後,希望明年可成功立法,那麼日後若懷疑招標程序涉及圍標行為,法庭便有權力即時強制終止有關程序,並頒令重新招標,亦可對證實圍標人士,加以懲罰,市民才可安居樂業。

業主責無旁貸
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,屋宇署經勘察認為大廈狀況欠佳,或周邊斜坡有倒塌危險,就會向大廈業主發出維修令,若業主未有遵從法令,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,及按違規的日數,每天判罰五千元。

除刑責外,若大廈的公共設施因日久失修,導致有人命或財物損失,大廈業主亦要負上民事責任。如香港仔添喜大廈,於九四年發生簷篷倒塌奪命意外,死傷者家屬原本直接向肇事酒樓及工程公司索償,但兩者皆已清盤,於是轉向大廈小業主追討。惟大廈當時未有成立法團及購買第三者保險,結果法庭判大廈業主要賠償合共近三千萬元。

外國早有公平法

外國不少地方如澳洲及加拿大等,早於七、八十年代已訂立《公平競爭法》,監管經濟市場出現壟斷或以強凌弱等不公平競爭行為,並由法庭或獨立機構執行聆訊及作出懲處。

大多數在西方國家實行的競爭法,都有民事罰則,罰款一般以涉案企業,於某段期間營業額的指定百分比來計算,並設最高罰額,部分執法較嚴的地方,甚至會將拒絕協助調查、以及銷毀證據等列為刑事罪行。

以英國為例,於九八年制訂《競爭法》,最高民事罰款乃涉案者三年營業額的百分之十,刑事罰則最高可監禁五年。○○年至○二年間,英格蘭及蘇格蘭有十三間承辦商,圍標競投私人平房天台,以及車房鋪蓋工程,最終被裁定串謀圍標罪名成立,罰款合共約二百三十萬英鎊(折合約三千三百五十萬港元)。

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堃,於本月初推出「公平競爭法」的諮詢文件,亦提及引入民事罰款禁止圍標行為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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